4、在转让经营权期间,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转租、转让和交换限制
1、在转让经营权期间,乙方不具有房屋转租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该房屋。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让经营权期间不将该房屋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经营的房屋交换使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l、在转让经营权期间,乙方超过约定时间的5天未支付经营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支付经营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的赔偿。(店铺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变更除外)
第八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3、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